評「隔行如隔山」

◎蔡信泰 律師

  台南律師公會舉辦在職進修課,請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主講「告知同意法則與醫療刑事過失責任之關連的實務發展與評析」,本人全程參加,所得心得,已證明「隔行如隔山」,因人類文明無窮盡進步,一生要瞭解社會上各行業的知識,絕不可能,必須要分工合作,尤其分工合作之彰著影響社會文明進步。

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之規定「證據之証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自由心證,常被批評,因為法官非萬能,亦非神仙,不瞭解各行各業之經驗法則,所作出判斷,難免與各行各業經驗法則有違,產生對司法之不信任感,甚至被譏為恐龍法官,因此如何提昇經驗法則之認識,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尤其醫療糾紛,因承辦法官之經驗不一,判決結果亦不同,盧老師例舉最高法院94年台上2676號刑事判決,對於病患作心導管檢查,醫師對病患有腳痛,發病症狀,未親自診察處理,致病患死亡,其家屬自訴,第一、二審均判無罪,第三審連續發回更審有三次之多,最後兩造達成民事和解,第二審法院做出不受理判決,本案纏訟十年之久,兩造當事人為訴訟之困擾,其生活品質一定受影響,尤其醫師受打擊最大,因為醫療之經驗法則非司法人員所能詳知,甚至不請教醫療人員,流於法官個人恣意的弊端。

本人很認同盧老師對醫療風險之說明告知與療法選擇權歸屬之見解,「本文以告知後同意法則為出發,探討醫師在未告知醫療風險而未給予病患自主決定時,其醫療行為的刑事責任評價,藉由本文以上論述說明,釐清告知後同意法則並不是醫師能夠免除刑事過失責任的前提;反之即使未告知醫療風險而未給予病患自主決定時,醫師亦未必會有刑事過失責任的加諸,本文期盼,醫師皆能以救助病患生命健康為最大目標,勇於採取適當的醫療措施,同時也希望法界不要拘泥於病患自主權而以此為判斷醫師刑事過失責任的要件,如此一來才真正發揮醫療的功能」。目前醫療糾紛案件有增無減,致有人倡議廢除醫療人員過失之刑事責任,但尚未成功,亦影響優良學子不願投入醫療工作,亦有醫療人員再進修法律課程,以保護自己免受刑事處罰。

社會上各行各業均有其重要性,尤其醫療上應提高醫德,減少糾紛,司法上應多瞭解醫療之經驗法則,減少恣意判斷,此為人人所期望。

 <本篇文章為作者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回上一頁